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異議須以中文書面、簽名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向招標機關提出,要件可補正者機關應命限期補正。
Q · 標案落選想抗議,要怎麼提才算數?
要中文書面、簽名蓋章、寫齊五要件,向招標機關提出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有效異議必須是中文書面,由廠商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事項: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事實與理由、受理機關、年月日,向招標機關提出。在我國無營業所之廠商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要件不齊但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
標案落選的廠商裡,有一種輸得最冤:不是輸在實力,是輸在不會吵架的方法。你覺得結果有鬼,寫了封措辭強硬的信、甚至打電話去罵承辦人,這些在法律上幾乎等於沒做。這條規定把「有效的抗議」框得很死:必須是中文書面、必須由你簽名或蓋章、必須寫齊五件事(你的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的事實與理由、受理的機關、年月日),少一樣,機關就能用「不合規定」把你擋在門外。它看起來只是一張格式表,實際上是政府採購爭議救濟的第一道閘門:過了這關才有申訴,有申訴才談得上行政訴訟。很多廠商在這道閘門前就出局了,而且他們到最後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麼出局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為異議的法定程式要件規範,規定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時,應以中文書面、經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向招標機關提出;在我國無營業所之廠商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要件不合而情形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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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都不算。本條要求異議必須是中文書面、由廠商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後提出於招標機關。一封沒簽章、欄位不齊的訊息,機關可認定不合規定而不予受理。內行人提示:最保險是備妥完整書面異議書,並留存送達證明(掛號回執或收文章戳),日後爭執「有沒有合法準時提出」時,這張證明就是勝負關鍵。
要看漏的能不能補。本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異議不合規定但情形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你補正,不是直接駁回,只有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內行人提示:收到補正通知千萬別拖,那其實是給你的救命期限;但「事實及理由」這種實質內容若整個沒寫,能否算單純補正常有爭執,所以第一次就寫齊永遠是上策。
須寫齊五項: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事實與理由、受理機關、年月日,並以中文書面簽名或蓋章。
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認為違法或不當,向招標機關提出的法定救濟程序,是申訴與行政訴訟的前置門檻。
格式或形式欄位不齊(如漏年月日、缺受理機關),屬可補正;機關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直接駁回。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是第一關;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是不服異議結果後的第二關。
算起算日 → 備中文書面異議書 → 簽名蓋章寫齊五要件 → 確認受理機關 → 留送達證明送件。
五項法定事項一項不漏、親自簽名或蓋公司大小章、外文資料附中文譯本、寄對招標機關。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本身不需繳費;後續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則須繳審議費。
用掛號回執或臨櫃收文章戳留存送達證明,依施行細則以機關收受時點認定是否準時。
異議向招標機關、不收費、第一關;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須繳費、第二關。
政府採購爭議須先異議、申訴的前置程序,未踐行直接提行政訴訟會被以未經前置程序駁回。
| 項目 | 向誰提 | 期限 | 性質 |
|---|---|---|---|
| 異議 | 招標機關 | 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15日 | 前置第一關 |
| 申訴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 | 不服異議後第二關 |
| 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 | 申訴判斷送達後法定不變期間內 | 最終司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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