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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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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招標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居所。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受理異議之機關。 五、年、月、日。
  2. 2.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3. 3.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異議須以中文書面、簽名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向招標機關提出,要件可補正者機關應命限期補正。

Q · 標案落選想抗議,要怎麼提才算數?

要中文書面、簽名蓋章、寫齊五要件,向招標機關提出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有效異議必須是中文書面,由廠商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事項: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事實與理由、受理機關、年月日,向招標機關提出。在我國無營業所之廠商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要件不齊但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予受理。

白話解讀

標案落選的廠商裡,有一種輸得最冤:不是輸在實力,是輸在不會吵架的方法。你覺得結果有鬼,寫了封措辭強硬的信、甚至打電話去罵承辦人,這些在法律上幾乎等於沒做。這條規定把「有效的抗議」框得很死:必須是中文書面、必須由你簽名或蓋章、必須寫齊五件事(你的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的事實與理由、受理的機關、年月日),少一樣,機關就能用「不合規定」把你擋在門外。它看起來只是一張格式表,實際上是政府採購爭議救濟的第一道閘門:過了這關才有申訴,有申訴才談得上行政訴訟。很多廠商在這道閘門前就出局了,而且他們到最後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麼出局的。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為異議的法定程式要件規範,規定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時,應以中文書面、經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向招標機關提出;在我國無營業所之廠商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要件不合而情形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補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用 email 或 LINE 跟承辦人抗議,算正式異議嗎?

幾乎都不算。本條要求異議必須是中文書面、由廠商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後提出於招標機關。一封沒簽章、欄位不齊的訊息,機關可認定不合規定而不予受理。內行人提示:最保險是備妥完整書面異議書,並留存送達證明(掛號回執或收文章戳),日後爭執「有沒有合法準時提出」時,這張證明就是勝負關鍵。

Q2異議書寫漏了一項,機關是不是就能直接不理我?

要看漏的能不能補。本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異議不合規定但情形可補正者,機關「應」定期間命你補正,不是直接駁回,只有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內行人提示:收到補正通知千萬別拖,那其實是給你的救命期限;但「事實及理由」這種實質內容若整個沒寫,能否算單純補正常有爭執,所以第一次就寫齊永遠是上策。

Q3政府採購異議書要寫什麼?

須寫齊五項: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與負責人、代理人資料、異議事實與理由、受理機關、年月日,並以中文書面簽名或蓋章。

Q4什麼是政府採購的異議?

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認為違法或不當,向招標機關提出的法定救濟程序,是申訴與行政訴訟的前置門檻。

Q5什麼情形算「要件可補正」?

格式或形式欄位不齊(如漏年月日、缺受理機關),屬可補正;機關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直接駁回。

Q6異議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是第一關;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是不服異議結果後的第二關。

Q7政府採購標案落選怎麼提異議?

算起算日 → 備中文書面異議書 → 簽名蓋章寫齊五要件 → 確認受理機關 → 留送達證明送件。

Q8異議書範本怎麼寫才不會被退?

五項法定事項一項不漏、親自簽名或蓋公司大小章、外文資料附中文譯本、寄對招標機關。

Q9提異議要花錢嗎?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本身不需繳費;後續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則須繳審議費。

Q10怎麼證明異議有準時送到?

用掛號回執或臨櫃收文章戳留存送達證明,依施行細則以機關收受時點認定是否準時。

Q11異議 vs 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招標機關、不收費、第一關;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須繳費、第二關。

Q12異議 vs 直接提行政訴訟差在哪?

政府採購爭議須先異議、申訴的前置程序,未踐行直接提行政訴訟會被以未經前置程序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向誰提期限性質
異議招標機關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15日前置第一關
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不服異議後第二關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申訴判斷送達後法定不變期間內最終司法救濟

向誰提

異議
招標機關
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期限

異議
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15日
申訴
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
行政訴訟
申訴判斷送達後法定不變期間內

性質

異議
前置第一關
申訴
不服異議後第二關
行政訴訟
最終司法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政府調達に関する苦情処理手続(CHANS、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상 이의신청 및 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質疑與投訴,第52條以下)
德國GWB §§ 160 ff.(Vergabenachprüfungsverfahren,招標審查程序)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締約前緊急審理)
美國31 U.S.C. §§ 3551–3557(GAO bid protest,政府問責署標案異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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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規定:「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