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機關處理
異議
,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招標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標 §4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9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