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時,得通知提出異議的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讓爭點得以當面釐清。
Q · 政府採購提異議,機關會叫我去當面說明嗎?
會,機關得通知你到指定場所當面陳述意見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3條,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時,「得」通知提出異議的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這代表兩件事:一是機關在書面審查外,可主動邀廠商當面釐清爭點;二是廠商也能在異議書狀中主動請求到場陳述。技術規格、評分瑕疵這類書面難以說清的爭議,到場補充往往比再補一疊文字有效。
你以為對政府採購提異議,就是寄一份書面、然後乾等回函嗎?這條打開了另一條路。它讓招標機關在處理你的異議時,可以通知你到指定地點當面把話講清楚。重點不在「機關有權叫你來」,而在這代表一件事:你的異議不是只能用冷冰冰的文字一次定生死。技術規格的爭點、評分的瑕疵、廠商間的比較,這些東西在書面上常常三言兩語講不透,到了現場你可以補充、可以回應、可以讓承辦人員親眼看到你準備的佐證。知道這條的廠商,會在異議書最後主動寫明「請求到場陳述意見」,把被動等待變成爭取話語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3條為招標機關處理採購異議的程序性規定,賦予機關裁量權,於處理廠商異議時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其精神與行政程序作成不利處分前給予陳述意見的制度一致,目的在於使爭點複雜的個案能透過當面釐清,避免書面審查草率帶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正好相反,這通常代表你的異議有讓承辦人員猶豫、需要當面釐清的地方。把它當成補強的機會,不是宣判,準備一頁重點、帶齊佐證去就對了。缺席不會讓你比較安全,反而讓機關只能依書面和對你不利的既有資料做決定。
可以。本條雖寫「機關得通知」,但你完全能在異議書狀中主動請求到場陳述意見,把需求白紙黑字提出來。機關縱有裁量權,面對明確請求也較難無視。可同時附上「若不通知到場請說明理由」,讓機關處理時更謹慎。
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時,依施行細則第103條得通知廠商到指定場所當面說明、補充論點的程序。
「得」代表機關有裁量權,可決定是否通知到場;廠商也能在書狀中主動請求,並非全由機關片面決定。
書面異議是把不服理由寫成書面提出;陳述意見是在處理過程中當面補充、回應,兩者是同一救濟程序的不同環節。
政府作成不利決定前,原則上應給相對人表達意見的機會,本條即此精神在採購異議程序的具體化。
在書面異議結尾主動表明願到場陳述意見,把需求白紙黑字寫進書狀,並可附請機關說明不通知的理由。
把核心主張濃縮成一頁、佐證標好頁碼依序排列,現場聚焦爭點逐項回應,並確認機關是否做成紀錄。
可請求閱覽或確認紀錄內容是否正確,因為紀錄會附入卷宗,影響後續申訴與行政訴訟。
涉及技術規格、事實認定、評分瑕疵這類書面難說清的爭點最適合到場;單純法律見解爭執書面即可。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出是第一關;對異議結果不服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
本條為機關裁量,不通知不必然違法;但爭點明顯需釐清卻草率駁回,於申訴階段較易被翻盤。
| 項目 | 異議(細則第103條所屬程序) | 申訴 |
|---|---|---|
| 提出對象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 程序階段 | 救濟第一關 | 對異議結果不服之後續救濟 |
| 到場陳述依據 | 施行細則第103條(機關得通知) | 申訴審議另有陳述與調查程序 |
| 母法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75條 | 政府採購法第76條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