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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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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異議期限,機關通知日與公告日不同時,依施行細則第104條以較晚的日期起算十日。

Q · 政府採購異議期限,通知和公告日期不一樣時從哪天算?

以通知日、公告日較晚的那一天起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當機關以「個別通知」及「公開公告」兩種方式告知,而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本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異議期間以日期在後者起算。例如5月1日收到通知、5月5日才公告,則自5月5日(次日)起算十日,這是對廠商有利的設計,避免被機關作業時差壓縮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異議有沒有逾期,差一天就天差地遠:準時受理,逾期直接被擋在門外。問題是,期限到底從哪一天起算?很多廠商輸在這裡。當機關同時用「個別通知」和「公開公告」兩種方式讓你知道某件事,而你接到通知的日子和它公告的日子又不一樣時,這條給了你一個對廠商有利的答案:以比較晚的那一天起算。也就是說,如果你五月一日就收到通知,但機關五月五日才公告,你的十日異議期間從五月五日算,不是五月一日。看不懂這條的人,會誤以為自己早就過期而放棄;懂的人會精算到最後一天,把救濟機會用好用滿。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為異議期間之起算規則,當機關就同一事項同時以個別通知及公開公告告知廠商,且兩者日期不同時,本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異議期間一律以「日期在後者」起算,將雙軌告知的時間落差成本歸由具資訊優勢的機關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同時收到通知又看到公告,到底從哪天開始算異議期限?

依本細則第104條,兩者日期不同時,從比較晚的那一天起算,這對你有利。例如三日收到通知、七日才公告,就從七日(的次日)起算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十日期間。內行人提示:很多廠商誤以為要從先看到的那天算而提早放棄,其實晚的那天才是起算點,遇到爭議務必把兩個日期都攤出來。

Q2機關說我已經逾期了,但我覺得日期算錯,怎麼辦?

立刻比對你接獲通知的日期和機關公告的日期。只要公告日在後,你的期限就從公告日起算,機關以較早日期認定你逾期是錯的。把郵戳、公告截圖整理出來據以主張。內行人提示:期限計算是純客觀的事,不是機關說了算,拿出日期證據在書面上講清楚,機關很難硬拗你逾期。

Q3異議逾期會有什麼後果?

依施行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後續的申訴、行政訴訟救濟鏈也會一併中斷,所以起算點是整場救濟的入場券。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爭執逾期,不如一開始就在異議書狀載明起算日計算依據,先一步堵住機關以逾期不受理的退路。

Q4政府採購異議期限從哪天算?

原則自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通知日與公告日不同時,依施行細則第104條以較晚者起算。

Q5施行細則第104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3款異議期間的起算規則: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Q6什麼叫『日期在後者起算』?

把通知日和公告日兩個日期擺出來,取較晚的那一天作為計算十日異議期間的基準。

Q7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是向招標機關提出的第一層救濟,申訴是不服異議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Q8通知和公告日期不一樣怎麼算異議期限?

取較晚的日期為起算日,往後算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十日,並保留郵戳與公告截圖佐證。

Q9怎麼證明我的起算日才正確?

保存通知信封郵戳、電子通知時間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頁面截圖,三者並陳即可客觀證明。

Q10機關認定我逾期,怎麼救?

在異議或申訴書狀載明通知日、公告日與第104條計算依據,主張應以較晚日期起算未逾期。

Q11異議要交多少錢?

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本身不收費,後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才有審議費。

Q12只有通知沒有公告,第104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限於同時有通知及公告且兩者日期不同的情形,單一管道直接從該管道次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起算日依據
只有個別通知接獲通知之次日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只有公開公告公告之次日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通知與公告日期相同該日之次日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日期在後(較晚)者之次日施行細則第104條

起算日

只有個別通知
接獲通知之次日
只有公開公告
公告之次日
通知與公告日期相同
該日之次日
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
日期在後(較晚)者之次日

依據

只有個別通知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只有公開公告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通知與公告日期相同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
施行細則第10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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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