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異議期限,機關通知日與公告日不同時,依施行細則第104條以較晚的日期起算十日。
Q · 政府採購異議期限,通知和公告日期不一樣時從哪天算?
以通知日、公告日較晚的那一天起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當機關以「個別通知」及「公開公告」兩種方式告知,而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本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異議期間以日期在後者起算。例如5月1日收到通知、5月5日才公告,則自5月5日(次日)起算十日,這是對廠商有利的設計,避免被機關作業時差壓縮救濟機會。
異議有沒有逾期,差一天就天差地遠:準時受理,逾期直接被擋在門外。問題是,期限到底從哪一天起算?很多廠商輸在這裡。當機關同時用「個別通知」和「公開公告」兩種方式讓你知道某件事,而你接到通知的日子和它公告的日子又不一樣時,這條給了你一個對廠商有利的答案:以比較晚的那一天起算。也就是說,如果你五月一日就收到通知,但機關五月五日才公告,你的十日異議期間從五月五日算,不是五月一日。看不懂這條的人,會誤以為自己早就過期而放棄;懂的人會精算到最後一天,把救濟機會用好用滿。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為異議期間之起算規則,當機關就同一事項同時以個別通知及公開公告告知廠商,且兩者日期不同時,本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異議期間一律以「日期在後者」起算,將雙軌告知的時間落差成本歸由具資訊優勢的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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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細則第104條,兩者日期不同時,從比較晚的那一天起算,這對你有利。例如三日收到通知、七日才公告,就從七日(的次日)起算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十日期間。內行人提示:很多廠商誤以為要從先看到的那天算而提早放棄,其實晚的那天才是起算點,遇到爭議務必把兩個日期都攤出來。
立刻比對你接獲通知的日期和機關公告的日期。只要公告日在後,你的期限就從公告日起算,機關以較早日期認定你逾期是錯的。把郵戳、公告截圖整理出來據以主張。內行人提示:期限計算是純客觀的事,不是機關說了算,拿出日期證據在書面上講清楚,機關很難硬拗你逾期。
依施行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後續的申訴、行政訴訟救濟鏈也會一併中斷,所以起算點是整場救濟的入場券。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爭執逾期,不如一開始就在異議書狀載明起算日計算依據,先一步堵住機關以逾期不受理的退路。
原則自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通知日與公告日不同時,依施行細則第104條以較晚者起算。
規範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3款異議期間的起算規則: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把通知日和公告日兩個日期擺出來,取較晚的那一天作為計算十日異議期間的基準。
異議是向招標機關提出的第一層救濟,申訴是不服異議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取較晚的日期為起算日,往後算政府採購法第75條的十日,並保留郵戳與公告截圖佐證。
保存通知信封郵戳、電子通知時間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頁面截圖,三者並陳即可客觀證明。
在異議或申訴書狀載明通知日、公告日與第104條計算依據,主張應以較晚日期起算未逾期。
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本身不收費,後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才有審議費。
不適用。本條限於同時有通知及公告且兩者日期不同的情形,單一管道直接從該管道次日起算。
| 情境 | 起算日 | 依據 |
|---|---|---|
| 只有個別通知 | 接獲通知之次日 |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
| 只有公開公告 | 公告之次日 |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
| 通知與公告日期相同 | 該日之次日 |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 |
| 通知與公告日期不同 | 日期在後(較晚)者之次日 | 施行細則第104條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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