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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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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2. 2.廠商誤向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採購異議、申訴以機關「收受書狀之日」為提起日,不是寄出日;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之日。

Q · 採購異議、申訴是寄出那天算提起,還是機關收到那天算?

機關收到書狀那天才算,誤投別的機關也算數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之1,異議以招標機關、申訴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為提起日,採收受主義,不是你投郵那天。即使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也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投錯門不必然喪失救濟權,只要在期限內送到任一相關機關,時間就鎖住了。

白話解讀

提異議、提申訴,到底哪一天算「提了」?這條給了兩個關鍵答案,第二個尤其可能救你一命。第一,以受理機關真正「收到」你書狀的日期為準,異議是招標機關收到日,申訴是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到日。第二,也是最多人不知道的:如果你一時搞錯,把書狀寄到了沒有管轄權的機關,不會因此就算你沒提,而是以「那個錯的機關收到的日子」視為你提起的日子。這意味著,你投錯門不必然喪失救濟權,只要在期限內送到任何一個相關機關手上,時間就被鎖住了。對不熟採購爭議分工的廠商來說,這是一張防止因小失大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之1規定採購救濟提起日之認定基準: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招標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為準(收受主義);廠商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避免因投遞錯誤喪失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申訴書寄錯機關了,是不是要重來、會不會就此逾期?

不會自動逾期。依本細則第104條之1第2項,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你提起之日,時間以那一天鎖定,只要那天還在期限內就沒事。發現寄錯別慌著重寄,先確認原機關收受日是否仍在期限內並保留收受證明,必要時請機關依規定移送正確單位。

Q2用郵寄提異議,是寄出那天算還是機關收到那天算?

以機關收受書狀的日期為準,不是你投郵的日期。臨近期限千萬別卡到最後一天才寄,要把郵程算進去。一定用掛號並留下簽收回執,這份回執就是你證明機關何時收到、自己準時送達的關鍵證據。

Q3異議和申訴分別要送到哪個機關?

異議送原招標機關,申訴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兩者受理機關不同。本條正是因為一般廠商常分不清誰管哪一塊,才設計誤投保護,但仍應盡量送對機關以免徒增爭議。

Q4採購異議申訴的提起日怎麼算?

以受理機關實際收受書狀之日為準:異議是招標機關、申訴是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到書狀的那天,採收受主義。

Q5什麼是收受主義?

以機關實際收到書狀之日認定提起日,相對於以投郵日為準的發信主義,郵戳在這裡不算數。

Q6誤向無管轄機關提起是什麼意思?

把異議或申訴書狀送到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本條仍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保護救濟權。

Q7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送招標機關、依母法第75條;對異議結果不服才提申訴,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第76條。

Q8採購異議申訴怎麼遞件才安全?

用掛號或可取簽收回執之方式遞送,預留郵程,因本條認的是機關收受日不是投郵日。

Q9發現書狀寄錯機關該怎麼辦?

先確認誤投機關收受日是否仍在期限內、保留收受證明,以其收受日視為提起日,必要時請其移送正確機關。

Q10怎麼證明機關何時收到書狀?

保留掛號簽收回執,回執上的收受日就是認定提起日的關鍵憑證,口說無憑在期限爭議裡很吃虧。

Q11怎麼回推確認沒有逾期?

以機關收受日回推,對照政府採購法第75條(異議)、第76條(申訴)的法定期限確認落在期限內。

Q12收受主義 vs 發信主義差在哪?

收受主義認機關收到日、發信主義認投郵日。本條採收受主義,臨期遞件須自行承擔郵程延誤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jectionappeal
受理機關招標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起日認定招標機關收受書狀之日申訴會收受書狀之日
誤投保護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同左,誤投亦以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法定期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

objection

受理機關
招標機關
提起日認定
招標機關收受書狀之日
誤投保護
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法定期限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75條

appeal

受理機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起日認定
申訴會收受書狀之日
誤投保護
同左,誤投亦以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法定期限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76條
  • 異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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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1 條規定:「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廠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