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採購異議、申訴以機關「收受書狀之日」為提起日,不是寄出日;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之日。
Q · 採購異議、申訴是寄出那天算提起,還是機關收到那天算?
機關收到書狀那天才算,誤投別的機關也算數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之1,異議以招標機關、申訴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為提起日,採收受主義,不是你投郵那天。即使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也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投錯門不必然喪失救濟權,只要在期限內送到任一相關機關,時間就鎖住了。
提異議、提申訴,到底哪一天算「提了」?這條給了兩個關鍵答案,第二個尤其可能救你一命。第一,以受理機關真正「收到」你書狀的日期為準,異議是招標機關收到日,申訴是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到日。第二,也是最多人不知道的:如果你一時搞錯,把書狀寄到了沒有管轄權的機關,不會因此就算你沒提,而是以「那個錯的機關收到的日子」視為你提起的日子。這意味著,你投錯門不必然喪失救濟權,只要在期限內送到任何一個相關機關手上,時間就被鎖住了。對不熟採購爭議分工的廠商來說,這是一張防止因小失大的安全網。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之1規定採購救濟提起日之認定基準: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招標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為準(收受主義);廠商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避免因投遞錯誤喪失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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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自動逾期。依本細則第104條之1第2項,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你提起之日,時間以那一天鎖定,只要那天還在期限內就沒事。發現寄錯別慌著重寄,先確認原機關收受日是否仍在期限內並保留收受證明,必要時請機關依規定移送正確單位。
以機關收受書狀的日期為準,不是你投郵的日期。臨近期限千萬別卡到最後一天才寄,要把郵程算進去。一定用掛號並留下簽收回執,這份回執就是你證明機關何時收到、自己準時送達的關鍵證據。
異議送原招標機關,申訴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兩者受理機關不同。本條正是因為一般廠商常分不清誰管哪一塊,才設計誤投保護,但仍應盡量送對機關以免徒增爭議。
以受理機關實際收受書狀之日為準:異議是招標機關、申訴是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到書狀的那天,採收受主義。
以機關實際收到書狀之日認定提起日,相對於以投郵日為準的發信主義,郵戳在這裡不算數。
把異議或申訴書狀送到沒有管轄權的機關,本條仍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保護救濟權。
異議送招標機關、依母法第75條;對異議結果不服才提申訴,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第76條。
用掛號或可取簽收回執之方式遞送,預留郵程,因本條認的是機關收受日不是投郵日。
先確認誤投機關收受日是否仍在期限內、保留收受證明,以其收受日視為提起日,必要時請其移送正確機關。
保留掛號簽收回執,回執上的收受日就是認定提起日的關鍵憑證,口說無憑在期限爭議裡很吃虧。
以機關收受日回推,對照政府採購法第75條(異議)、第76條(申訴)的法定期限確認落在期限內。
收受主義認機關收到日、發信主義認投郵日。本條採收受主義,臨期遞件須自行承擔郵程延誤風險。
| 比較面向 | objection | appeal |
|---|---|---|
| 受理機關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 提起日認定 | 招標機關收受書狀之日 | 申訴會收受書狀之日 |
| 誤投保護 | 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 同左,誤投亦以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
| 法定期限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75條 | 政府採購法第76條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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