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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分別以受理異議之招標機關及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收受書狀之日期為準。
  2. 廠商誤向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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