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Q · 政府採購異議晚送了,機關還會看內容嗎?
不會。逾期機關「應」不受理,但可查起算日有沒有算錯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應」代表機關沒有裁量空間,逾期就是程序性死亡,實質理由再充分也進不到審查台。但收到不受理通知時別放棄:先確認起算日(參第104條)有無算錯,另依第105條之1,機關縱不受理仍可能自行評估你的事由,認有理由時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在採購爭議裡,逾期兩個字幾乎等於死刑。這條把規則講得很白:異議只要超過法定期間,機關「應」不予受理,而且要用書面通知你。注意那個「應」,不是「得」,代表機關沒有裁量空間,逾期就是擋在門外,不管你的理由多有道理、證據多充分,連審查實質內容的機會都沒有。對你的意義是:期限是這場仗真正的第一道生死線,遠比你寫得多漂亮重要。但別在收到不受理通知時就絕望,這扇門關上的同時,本細則第105條之1還留了一道縫,機關縱使決定不受理,仍可能自行檢視你的理由有沒有道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為採購異議程序的失權效規定:當廠商提出異議的時點逾越政府採購法第75條所定法定期間時,招標機關應(無裁量空間)不予受理該異議,並須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的廠商。其功能是築起一道剛性的時間閘門,使採購爭議能盡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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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實質理由再充分也進不到審查。但可確認起算日有無算錯,或依第105條之1請機關自行評估事由。
本條逾期即不受理,但有兩條後路:一是主張機關起算日計算錯誤(參第104條)翻案;二是依第105條之1,請機關縱不受理仍評估事由,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原則為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並有至遲不逾決標日次日起15日之限制(請以現行法為準)。逾期即依施行細則第105條應不予受理。
規定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時,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是採購救濟的剛性失權閘門,逾期就喪失實質審查資格。
指提起異議的時點超過政府採購法第75條所定期間(原則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提起日以機關收受書狀日為準。
是強制規定不是裁量,機關沒有通融空間,逾期一律不受理,與「得」(可裁量)不同。
機關須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並載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或其他),讓廠商判斷後續救濟路徑。
先核對機關的起算日有無算錯(參第104條),有錯可據以爭執;同時依第105條之1促請機關評估實質事由。
先精算起算日與提起日,寧可內容精簡也要在期限內送達機關,並保留收受證明。
依第104條,經通知及公告者,以接獲通知次日與公告次日二者較後者起算,逐日往後推算至法定末日。
以可留存收件紀錄方式遞送,保留機關收文章戳或掛號回執,因提起日以機關收受書狀日為準。
逾期是程序問題(連看都不看),無理由是實質問題(看了認為沒道理),翻案切入點與救濟路徑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overdue | groundless |
|---|---|---|
| 不受理性質 | 程序問題(逾期) | 實質問題(無理由) |
| 機關有無看內容 | 完全不審查實質 | 審查後認為沒道理 |
| 翻案切入點 | 主張起算日算錯(第104條) | 補強爭點與證據 |
| 後續救濟 | 爭執受理與否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 第105條之1可否啟動 | 可,請機關評估事由 | 可,請機關重新評估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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