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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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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Q · 政府採購異議晚送了,機關還會看內容嗎?

不會。逾期機關「應」不受理,但可查起算日有沒有算錯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應」代表機關沒有裁量空間,逾期就是程序性死亡,實質理由再充分也進不到審查台。但收到不受理通知時別放棄:先確認起算日(參第104條)有無算錯,另依第105條之1,機關縱不受理仍可能自行評估你的事由,認有理由時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白話解讀

在採購爭議裡,逾期兩個字幾乎等於死刑。這條把規則講得很白:異議只要超過法定期間,機關「應」不予受理,而且要用書面通知你。注意那個「應」,不是「得」,代表機關沒有裁量空間,逾期就是擋在門外,不管你的理由多有道理、證據多充分,連審查實質內容的機會都沒有。對你的意義是:期限是這場仗真正的第一道生死線,遠比你寫得多漂亮重要。但別在收到不受理通知時就絕望,這扇門關上的同時,本細則第105條之1還留了一道縫,機關縱使決定不受理,仍可能自行檢視你的理由有沒有道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為採購異議程序的失權效規定:當廠商提出異議的時點逾越政府採購法第75條所定法定期間時,招標機關應(無裁量空間)不予受理該異議,並須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的廠商。其功能是築起一道剛性的時間閘門,使採購爭議能盡早確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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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異議晚送了,機關還會看內容嗎?

不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沒有裁量空間,實質理由再充分也進不到審查。但可確認起算日有無算錯,或依第105條之1請機關自行評估事由。

Q2採購異議逾期還能補救嗎?

本條逾期即不受理,但有兩條後路:一是主張機關起算日計算錯誤(參第104條)翻案;二是依第105條之1,請機關縱不受理仍評估事由,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Q3異議的法定期間是多久?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原則為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並有至遲不逾決標日次日起15日之限制(請以現行法為準)。逾期即依施行細則第105條應不予受理。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是什麼?

規定廠商異議逾越法定期間時,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是採購救濟的剛性失權閘門,逾期就喪失實質審查資格。

Q5什麼叫逾越法定期間?

指提起異議的時點超過政府採購法第75條所定期間(原則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提起日以機關收受書狀日為準。

Q6「應不予受理」的「應」是什麼意思?

是強制規定不是裁量,機關沒有通融空間,逾期一律不受理,與「得」(可裁量)不同。

Q7不予受理通知必須包含什麼?

機關須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並載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或其他),讓廠商判斷後續救濟路徑。

Q8採購異議逾期了怎麼辦?

先核對機關的起算日有無算錯(參第104條),有錯可據以爭執;同時依第105條之1促請機關評估實質事由。

Q9怎麼避免異議被認定逾期?

先精算起算日與提起日,寧可內容精簡也要在期限內送達機關,並保留收受證明。

Q10起算日怎麼算才不會錯?

依第104條,經通知及公告者,以接獲通知次日與公告次日二者較後者起算,逐日往後推算至法定末日。

Q11怎麼證明異議有在期限內送達?

以可留存收件紀錄方式遞送,保留機關收文章戳或掛號回執,因提起日以機關收受書狀日為準。

Q12逾期不受理 vs 無理由駁回差在哪?

逾期是程序問題(連看都不看),無理由是實質問題(看了認為沒道理),翻案切入點與救濟路徑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verduegroundless
不受理性質程序問題(逾期)實質問題(無理由)
機關有無看內容完全不審查實質審查後認為沒道理
翻案切入點主張起算日算錯(第104條)補強爭點與證據
後續救濟爭執受理與否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第105條之1可否啟動可,請機關評估事由可,請機關重新評估

overdue

不受理性質
程序問題(逾期)
機關有無看內容
完全不審查實質
翻案切入點
主張起算日算錯(第104條)
後續救濟
爭執受理與否
第105條之1可否啟動
可,請機關評估事由

groundless

不受理性質
實質問題(無理由)
機關有無看內容
審查後認為沒道理
翻案切入點
補強爭點與證據
後續救濟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第105條之1可否啟動
可,請機關重新評估
  • 異議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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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規定:「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