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時,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
Q · 政府採購異議逾期被判不受理,還有救嗎?
有,機關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原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即使作成「不受理」的決定,仍得評估你異議所指出的事由,認為確有理由時,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換言之,程序上你被擋在門外(逾期不受理),不代表你揭露的實質違法就此被埋沒——機關保有一個主動回頭更正錯誤的權限。
這條是採購爭議裡少有人知的暗門。一般人以為異議被判「不受理」就game over了,但這條告訴你:招標機關就算決定不受理你的異議(例如你逾期了),它仍然可以回頭評估你講的事由,如果發現你其實有理,它能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本的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整個採購程序。換句話說,程序上你被擋在門外,不代表你指出的問題就此被埋沒。機關有一個主動自我矯正的權力,讓實質的對錯不會被一個遲到的形式完全綁死。對你的意義是:收到不受理通知時,你還有一張牌可以打,去促請機關正視你揭露的實質問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為機關自我矯正性規範:當招標機關對廠商異議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時,並不因程序駁回而免除對實體事由之審酌義務,仍得評估異議事由,於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構成逾期不受理(第105條)旁的實質正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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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本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時,仍得評估你的事由,認為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收到不受理通知後,馬上去函具體點出原處理違反哪條法令、哪裡事實錯了,把焦點從『我有沒有逾期』移到『機關有沒有犯錯』。
確實是機關的裁量權,但你能影響它的判斷。把原處理的違法寫到具體,讓機關意識到維持錯誤的後果(可能被申訴撤銷、被審計監察究責)比更正更麻煩。承辦最怕日後出事擔責,你把風險點清楚攤給它看,比單純喊冤更能促使它啟動自我撤銷。
第105條負責把逾期的人擋在程序門外(逾期應不予受理),第105條之1卻在牆上留一個讓實質正義透氣的孔(不受理時仍得評估事由)。兩條一起讀,才看得到救濟的全貌,而不是只看到關門那一半。
有。依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機關仍得評估事由,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
機關就算對異議作成不受理決定,仍須評估你指出的實體事由,發現有理就能主動回頭更正錯誤。
機關發現自己原本的決標、評分或處理違法時,依職權主動撤銷或變更,使違法狀態回復合法。
改主攻實質:具體列出原處理違反的法令與事實錯誤,去函請機關依第105條之1評估,並評估並行正式救濟。
把原處理的違法寫具體,強調維持錯誤可能被申訴撤銷、被審計監察究責,讓更正風險低於維持錯誤。
援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條號、點名違反的法令與事實錯誤、附證據,請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比對招標文件、評分表、開標紀錄、得標廠商資格文件,指出不符法令或事實認定錯誤之處。
本條訴訟外路徑通常較快,但機關為裁量;申訴有審議委員會獨立審查較有強制力。實務上常兩路並行。
前者是採購異議不受理時的特別規定,後者是一般違法處分依職權撤銷的普通規定,本條為其在採購程序的具體化。
| 面向 | 第105條 | 第105條之1 |
|---|---|---|
| 處理階段 |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之處理 | 不受理決定作成後之實體評估 |
| 效果 | 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廠商 | 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
| 對廠商意義 | 程序入口被關閉 | 實質問題仍有翻盤空間 |
| 對機關意義 | 處理逾期異議之依據 | 主動自我矯正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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