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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