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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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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時,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

Q · 政府採購異議逾期被判不受理,還有救嗎?

有,機關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原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即使作成「不受理」的決定,仍得評估你異議所指出的事由,認為確有理由時,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換言之,程序上你被擋在門外(逾期不受理),不代表你揭露的實質違法就此被埋沒——機關保有一個主動回頭更正錯誤的權限。

白話解讀

這條是採購爭議裡少有人知的暗門。一般人以為異議被判「不受理」就game over了,但這條告訴你:招標機關就算決定不受理你的異議(例如你逾期了),它仍然可以回頭評估你講的事由,如果發現你其實有理,它能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本的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整個採購程序。換句話說,程序上你被擋在門外,不代表你指出的問題就此被埋沒。機關有一個主動自我矯正的權力,讓實質的對錯不會被一個遲到的形式完全綁死。對你的意義是:收到不受理通知時,你還有一張牌可以打,去促請機關正視你揭露的實質問題。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為機關自我矯正性規範:當招標機關對廠商異議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時,並不因程序駁回而免除對實體事由之審酌義務,仍得評估異議事由,於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構成逾期不受理(第105條)旁的實質正義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異議逾期被不受理,但對方真的有問題,還有機會嗎?

有。依本細則第105條之1,招標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時,仍得評估你的事由,認為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收到不受理通知後,馬上去函具體點出原處理違反哪條法令、哪裡事實錯了,把焦點從『我有沒有逾期』移到『機關有沒有犯錯』。

Q2這條寫的是機關『得』評估,那它不理我不就好了?

確實是機關的裁量權,但你能影響它的判斷。把原處理的違法寫到具體,讓機關意識到維持錯誤的後果(可能被申訴撤銷、被審計監察究責)比更正更麻煩。承辦最怕日後出事擔責,你把風險點清楚攤給它看,比單純喊冤更能促使它啟動自我撤銷。

Q3第105條和第105條之1差在哪?

第105條負責把逾期的人擋在程序門外(逾期應不予受理),第105條之1卻在牆上留一個讓實質正義透氣的孔(不受理時仍得評估事由)。兩條一起讀,才看得到救濟的全貌,而不是只看到關門那一半。

Q4政府採購異議逾期被不受理還有救嗎?

有。依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機關仍得評估事由,認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甚至暫停採購程序。

Q5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是什麼意思?

機關就算對異議作成不受理決定,仍須評估你指出的實體事由,發現有理就能主動回頭更正錯誤。

Q6什麼叫機關自行撤銷原處理結果?

機關發現自己原本的決標、評分或處理違法時,依職權主動撤銷或變更,使違法狀態回復合法。

Q7異議被不受理後該怎麼處理?

改主攻實質:具體列出原處理違反的法令與事實錯誤,去函請機關依第105條之1評估,並評估並行正式救濟。

Q8怎麼促請機關啟動自我撤銷?

把原處理的違法寫具體,強調維持錯誤可能被申訴撤銷、被審計監察究責,讓更正風險低於維持錯誤。

Q9去函要寫哪些內容?

援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條號、點名違反的法令與事實錯誤、附證據,請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Q10怎麼證明原處理結果違法?

比對招標文件、評分表、開標紀錄、得標廠商資格文件,指出不符法令或事實認定錯誤之處。

Q11促請機關自我撤銷 vs 直接提申訴哪個快?

本條訴訟外路徑通常較快,但機關為裁量;申訴有審議委員會獨立審查較有強制力。實務上常兩路並行。

Q12第105條之1 vs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差在哪?

前者是採購異議不受理時的特別規定,後者是一般違法處分依職權撤銷的普通規定,本條為其在採購程序的具體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105條第105條之1
處理階段異議逾越法定期間之處理不受理決定作成後之實體評估
效果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廠商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對廠商意義程序入口被關閉實質問題仍有翻盤空間
對機關意義處理逾期異議之依據主動自我矯正之法源

第105條

處理階段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之處理
效果
應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廠商
對廠商意義
程序入口被關閉
對機關意義
處理逾期異議之依據

第105條之1

處理階段
不受理決定作成後之實體評估
效果
仍得評估事由,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結果
對廠商意義
實質問題仍有翻盤空間
對機關意義
主動自我矯正之法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政府調達に関する苦情の処理(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CHANS による苦情処理手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상 이의신청 및 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조정
中國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以下)
德國GWB §§ 155 ff.(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法國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art. L.551-1 du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美國Bid protest before GAO, 31 U.S.C. §§ 3551–3556 / FAR Part 3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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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1 條規定:「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