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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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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2. 2.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主管機關,以備發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採購專業人員的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訓練的出勤考核和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負責辦理。試題則由主管機關或是被授權的訓練機關(構)命製。此外,主管機關也有權派員監試。 第二項規定,如果採購專業人員的訓練被委託給其他機關(構)辦理,那麼在考試結束後,委託的機關(構)應該將參加訓練的人員的缺課情況、考試成績、違規行為以及是否有資格發證等情況通知主管機關,以便進行發證的工作。 這些釋義的依據可以從「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本身得到。根據資料所示,這個管理辦法是2016年由主管機關制定的,所以這個資料是最新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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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