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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2.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主管機關,以備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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