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採購專業人員的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訓練的出勤考核和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負責辦理。試題則由主管機關或是被授權的訓練機關(構)命製。此外,主管機關也有權派員監試。 第二項規定,如果採購專業人員的訓練被委託給其他機關(構)辦理,那麼在考試結束後,委託的機關(構)應該將參加訓練的人員的缺課情況、考試成績、違規行為以及是否有資格發證等情況通知主管機關,以便進行發證的工作。 這些釋義的依據可以從「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本身得到。根據資料所示,這個管理辦法是2016年由主管機關制定的,所以這個資料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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