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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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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2. 2.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3. 3.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4. 4.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釋義: 1. 參加訓練時,如果缺課的時數超過全部課程的十分之一,則不得參加考試。這表示考生在參加訓練時必須確保課程出席率達到要求,否則將無法參加考試。 2. 考試成績必須達到總滿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才能及格。不過,如果考試採用分科的方式進行,則每一門課程的分數不能為零。這表示考生需要在各個課程中表現出足夠的能力,並且不能在任何一門課程中得到零分。 3. 考試成績不及格的考生可以申請補考,且沒有次數限制。這表示考生可以有多次機會進行補考,以提升成績。 4. 對於在本辦法修正施行之前考試成績不及格,但總滿分得分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未在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的一年內完成補考的考生,也適用相同的規定。這表示之前的考生仍有機會進行補考,即使成績不及格,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 這些釋義來自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本身,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了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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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