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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2.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3.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4.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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