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應考人在以下情況下,不予發證: 1. 冒名頂替者。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3.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如果在發證後發現應考人符合上述不予發證的情況,則資格將被撤銷,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與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採購法》,特別是第53條和第55條相關。根據這些法規,如果發現應考人在考試中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或者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將取消其資格並撤銷及格證書,以確保採購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