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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偽造變造應考證件者。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2.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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