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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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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9條,應考人有權在收到考試成績通知後的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如果應考人對考試成績有任何疑義,可以透過複查程序來申請重新審查考試成績。複查申請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將不被受理。 參考資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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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