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9條,應考人有權在收到考試成績通知後的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如果應考人對考試成績有任何疑義,可以透過複查程序來申請重新審查考試成績。複查申請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將不被受理。 參考資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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