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關在進行採購活動時,應由專業的採購人員負責辦理或進行審核、協辦或會辦。對於一定金額的採購,必須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該條第2項則規定,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的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和查驗等實質或技術性質的事項。然而,若採購專業人員發現這些事項違反法令,仍可以提出意見。 至於第3項關於一定金額的界定,一般的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屬於一定金額。但當涉及到駐國外機構的採購時,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才算是一定金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的法規文件中找到,這是我們依據問題中所提供的上下文中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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