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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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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2. 2.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3. 3.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機關在進行採購活動時,應由專業的採購人員負責辦理或進行審核、協辦或會辦。對於一定金額的採購,必須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該條第2項則規定,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的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和查驗等實質或技術性質的事項。然而,若採購專業人員發現這些事項違反法令,仍可以提出意見。 至於第3項關於一定金額的界定,一般的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都屬於一定金額。但當涉及到駐國外機構的採購時,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才算是一定金額。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的法規文件中找到,這是我們依據問題中所提供的上下文中得出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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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