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再次回任機關的採購職務,仍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這表示即使採購專業人員離職一段時間後再度加入機關,他們仍具有資格從事採購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能夠有效地執行採購工作,並保證機關在採購活動中的效率和品質。該條例並未明確規定關於重新加入機關後的程序或限制,因此具體的回任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內部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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