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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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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2. 2.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3. 3.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採購專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1. 辦理採購業務並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可以回復其資格。 2. 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到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且無上述情形者,可以回復其資格。 滿足第一款情形的人,該條款要求註銷其及格證書。 對於第二款情形,只要該情形不涉及操守問題,且能夠改善,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其中,我們可以參考的資料為「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本身,以了解對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的要求及相關處分辦法。並且根據這個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有資格考試及格之證書,可以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的要求發給考試及格者。另外,如果有人在辦理採購業務時觸犯法律,經有罪判決或有相關判決情節的處分,根據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可以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最後,如果情況可以改善且與操守無關,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 法令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再審名詞
  • 撤銷原判決名詞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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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