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採購專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1. 辦理採購業務並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可以回復其資格。 2. 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到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且無上述情形者,可以回復其資格。 滿足第一款情形的人,該條款要求註銷其及格證書。 對於第二款情形,只要該情形不涉及操守問題,且能夠改善,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其中,我們可以參考的資料為「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本身,以了解對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的要求及相關處分辦法。並且根據這個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有資格考試及格之證書,可以根據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的要求發給考試及格者。另外,如果有人在辦理採購業務時觸犯法律,經有罪判決或有相關判決情節的處分,根據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可以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最後,如果情況可以改善且與操守無關,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免除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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