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自公布施行起一年內執行之;一年後,各級政府預算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4條,該條例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定,且施行期間為一年。根據這個條例編列的預算,在公布並施行後的一年內要執行完畢;一年之後,各級政府如果預算尚未執行完畢,則必須按照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進一步的細節或範例,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例的具體規定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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