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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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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都市土地變更程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查該變更案之申請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併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審查公共建設項目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時,可以與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時進行審查。這表示在該變更案的審查過程中,政府機關可以同時考慮土地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以確保變更案的執行符合相關的規範。根據這項條款,政府可以在審查變更案時同時考慮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議題,以確保公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續發展。這也有助於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環境資源。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2月21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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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13 條規定:「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查該變更案之申請時,得與水土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