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審查該變更案之申請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併行審查。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審查公共建設項目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時,可以與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時進行審查。這表示在該變更案的審查過程中,政府機關可以同時考慮土地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以確保變更案的執行符合相關的規範。根據這項條款,政府可以在審查變更案時同時考慮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議題,以確保公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續發展。這也有助於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環境資源。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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