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提到的法條及相關內容,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當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時,必要時可以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由上級政府直接進行變更。此外,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2的規定,若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涉及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等處理和維護時,應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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