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條例所列的預算執行過程應受到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 根據相關法規,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對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預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能性。審計機關通常由獨立的機構或部門負責執行,例如台灣的監察院及行政部門的內部審計單位等。 審計機關審計的範圍包括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結算等過程,並且可能包括對相關機構和個人的財務狀況、財務報告、資產和負債等進行審查。審計結果將提供對預算執行的績效和合規性問題的評估和建議。 例如,根據監察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監察院通常對政府預算案進行審計,以確保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盡職地使用和管理預算資源。審計結果可以幫助政府改善預算執行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共財務的合理運作,維護社會公正和公共信任。 需要注意的是,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應依法辦理,也意味著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時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包括適用的審計準則和審計規範等。 資料來源: - 監察院官方網站:https://www.cy.gov.tw/ -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