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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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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於招標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各機關辦理採購,除古蹟維護或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外,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上網招標;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且不得發統包及最有利標: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機關可在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在招標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此外,除了古蹟維護或修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之採購外,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採購項目均應公開上網招標。在進行採購決標時,應依以下原則之一辦理,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且不得採用統包或最有利標方式:一、對於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的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對於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的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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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於招標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