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所提之各項公共建設項目經費,應依政府執行能力確實編列。計畫施行期間如國內經濟明顯復甦時,中央政府應檢討計畫,並辦理追減預算調整之。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9條,各項公共建設項目的經費應該根據政府的執行能力確實編列。如果在計畫實施期間國內經濟明顯復甦,中央政府應該檢討計畫並進行追減預算的調整。這條條例主要是為了確保公共建設的資金適時且適量地分配,以及在經濟狀況好轉時對計畫進行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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