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說明,政府採購公報是由主管機關負責發行的,並可以以電子化方式進行。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廠商來執行公報發行的工作。 這意味著政府採購公報的發行可以透過線上媒體或電子平台進行,提高公文的流通效率和便利性。由於公報的發行涉及到許多繁瑣的工作,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廠商來執行這些工作,以節省成本和提高效率。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門的電子平台供應商來建立和運營政府採購公報的電子化系統,這樣廠商或公眾可以方便地在網上查閱和下載相關的公告和信息。另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專門的機關或組織來針對特定的採購項目或地區負責公報的發行工作,從而更加專注於其他重要的採購事務。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