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該法條共有2項。第1項指出,技術服務包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和其他依法提供技術性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相關服務。第2項則規定,技術服務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不得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本身,即該法規的正式公告文本。該法規最新修訂於2012年11月1日。根據這份法規,技術服務的提供者必須是專門的職業人士或法定機構,而不是一般的人員或機構。這表明該法規要求技術服務提供者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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