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投標文件。 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廠商在提交投標文件時可以將繳納押標金的單據一同檢送。但如果是以現金形式繳納押標金,則應當繳納至指定的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具體來說,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1條,如果是進行公開招標,廠商可以將押標金單據附在投標文件中一同提交。如果是分段開標的情況,則押標金單據應附在第一階段開標的投標文件中。 同樣地,如果是進行選擇性招標,押標金單據應附在經過資格審查後的下一階段投標文件中。而在限制性招標的情況下,押標金單據應附在議價或比價文件中。如果比價是進行分段開標,則押標金單據應附在第一階段開標的投標文件中。 此外,有關押標金的管理辦法還包括其他規定,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