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投標文件。 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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