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0條,廠商如果使用銀行開發或保兌的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的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單來繳納押標金,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其有效期應比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有效期長30天。如果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的押標金的有效期也應相應延長。 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如果投標廠商使用了銀行開發或保兌的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的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押標金的有效期應比投標文件規定的報價有效期長30天。這意味著廠商可以利用擔保信用狀、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來延長押標金的有效期限。例如,如果投標文件規定報價有效期為60天,並且廠商使用了銀行的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來繳納押標金,那麼押標金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為90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