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1條,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能否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同時要求廠商在提取預付款之前提供相同金額的預付款還款保證。 2. 如果需要,機關可以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的使用情況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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