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3條,廠商可以使用銀行開發或保兌的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的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的保證保險單來支付預付款還款保證。這些支付方式的有效期應比契約中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天,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如果廠商未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履約,或因廠商的原因無法在有效期內完成驗收,預付款還款保證的有效期應根據遲延的時間延長。 例如,如果一份合約規定施工期限為一百天,廠商在契約簽訂後向銀行提供了保證保險單作為預付款還款保證,則這份保證的有效期應為一百九十天(比施工期限長九十天)。如果廠商延遲了契約規定的施工期限十天,則該保證的有效期將根據延遲的時間延長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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