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性質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在履約完工並驗收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如果保固期是劃分為幾個階段的,也可以按階段支付保固保證金。 2. 保固保證金可以用相等的履約保證金或應支付的契約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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