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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其屬分段起算保固期者,並得分段繳納。
  2. 前項保固保證金,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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