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6條規定,廠商若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其有效期應比合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這表示在使用上述方式繳納保固保證金時,保證金在保固期結束後的九十天仍然有效。這條條文的目的是延長以上述方式繳納保固保證金的有效期限,以確保受益人在保固期結束後仍能獲得一段時間的保障。 參考資料: 《建築專業人員及業者繳納保証金相關問題詢答彙總》, 行政院,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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