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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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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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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
本票
、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
質權
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
撤銷
擔保
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
受益人
、被
保證人
或被保險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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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押標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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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履約保證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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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預付款還款保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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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固保證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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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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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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