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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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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2. 2.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押標金或保證金可以使用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進行支付。如果使用以上方式進行支付,則必須填寫受款人,受款人應該是執票的機關。如果未填寫受款人,則以執票的機關為受款人。 此外,押標金或保證金也可以使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進行支付。根據這些方式的不同性質,應該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參考資料: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 範例: 如果投標人使用保付支票作為保證金,則必須在支票上填寫受款人為執行標售機關。如果沒有填寫受款人,則支票上的受款人應該是執行標售機關。 如果投標人使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作為保證金,則該定期存款單上應該記載機關作為質權人。 以上範例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之規定。

  • 本票名詞
  • 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擔保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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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