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各機關除了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還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辦理一些推廣檔案應用的事項,包括諮詢服務、展覽、研究出版和其他推廣事項。辦理這些應用服務時,各機關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這意味著機關在推廣檔案應用的過程中應該保護公共利益,同時尊重個人的權益。在實際操作中,各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要求和最新的相關資訊,確保檔案應用服務的推廣能夠符合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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