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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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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展覽。 三、研究出版。 四、其他推廣事項。
  2. 2.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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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各機關除了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還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辦理一些推廣檔案應用的事項,包括諮詢服務、展覽、研究出版和其他推廣事項。辦理這些應用服務時,各機關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這意味著機關在推廣檔案應用的過程中應該保護公共利益,同時尊重個人的權益。在實際操作中,各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要求和最新的相關資訊,確保檔案應用服務的推廣能夠符合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要求。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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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