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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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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九條
所定之書面通知,除
駁回
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核
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
攜帶
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
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
通知書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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