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對於核准應用檔案的申請,除了駁回的情況外,行政機關應在通知書中載明以下事項: 1. 核准應用檔案的意旨。 2. 檔案的應用方式、時間和地點。 3. 應注意的檔案應用事項和收費標準。 4. 需要攜帶的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臺灣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檔案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 中華民國行政院,檔案法施行細則,https://www.pcc.gov.tw/tw/news_detail-4-1-1030a9a5be7ceb9bad30-2.html 範例: 某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應用某份檔案,該行政機關核准了他的申請並發出一封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了核准應用檔案的原因,並告知他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檔案的應用。通知書還提醒他注意檔案應用的相關事項,並列出了相關的收費標準。同時,通知書還要求他攜帶相關的證明文件以驗證他的身份和申請的合法性。如果申請人是以電子傳遞方式進行申請或在申請書上註明了電子傳遞位址,該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使用電子傳遞方式發送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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