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應要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屆期後申請人沒有進行補正或無法進行補正,機關則可以駁回該申請。根據該條第2項所述,所謂的"三十日"是指在前項所說的情況下,從申請人進行補正之日起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