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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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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檔號、文(編)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之資訊。 四、申請項目。 五、申請目的。 六、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七、申請日期。
  2. 2.前項申請,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申請書簽章後,得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 二、申請書經申請人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之憑證簽署者,以電子文件向各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 三、於各機關網站或其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申請人需提供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址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組織,還需提供組織的名稱、辦公地點、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址等。 2.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址、身分證號等相關資料。若是意定代理人,需提供委任書;若是法定代理人,則需說明其關係。 3. 檔案相關資訊,包括檔號、文(編)號、檔案名稱、內容要旨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的資訊。 4. 申請的項目。 5. 申請的目的。 6. 如有必要使用檔案原件的理由。 7. 申請日期。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申請可以以下列方式進行: 1. 簽署申請書後,可以親自遞送、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 2. 使用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的憑證簽署的申請書,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通過各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提交。 3. 在各機關網站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建立的電子表單進行申請。 這項法規對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程序和所需的資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確保了檔案的管理和使用的適切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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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