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 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這表示當事人要查閱檔案時,必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進行申請。 2. 如果檔案的內容包含了在檔案法第18條列舉的限制應用事項,那麼只能提供其他部分的內容給當事人。這表示當事人不能取得檔案中有限制應用的內容。 3. 在檔案應用中,原則上應提供複製品給當事人,只有在有必要使用原件時,才可以提供原件給當事人,並且在申請時要說明需要使用原件的事由。 這些解釋和相關事例的來源是根據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文件,例如《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法規文件是台灣的法律文件,提供了檔案管理和公開資訊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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