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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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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2. 2.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3. 3.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 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這表示當事人要查閱檔案時,必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進行申請。 2. 如果檔案的內容包含了在檔案法第18條列舉的限制應用事項,那麼只能提供其他部分的內容給當事人。這表示當事人不能取得檔案中有限制應用的內容。 3. 在檔案應用中,原則上應提供複製品給當事人,只有在有必要使用原件時,才可以提供原件給當事人,並且在申請時要說明需要使用原件的事由。 這些解釋和相關事例的來源是根據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文件,例如《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法規文件是台灣的法律文件,提供了檔案管理和公開資訊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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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