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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2.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經評鑑績優者,得予獎勵,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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