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9條,各機關在設置檔案典藏場所及設備時,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等相關規定來進行。同時,在管理和維護檔案時,各機關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檔案保存相關規定,以防止蟲害、鼠害、水損、火災、煙塵、光熱、塵埃、污損、黴菌、盜竊和震動等對檔案的損壞。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檔案行政管理局網站上的《檔案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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