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0條規定,各機關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每半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具體規定如下: 1. 各中央一、二級機關應自行送交檔案目錄。 2. 中央三級以下機關,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後送交。 3.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自行送交檔案目錄。 4.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由直轄市政府彙整後送交。 5. 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其他各地方機關,由縣(市)政府彙整後送交。 此外,機密檔案目錄不適用於送交規定。中央一級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 檔案目錄的編製及送交應以電子方式進行,具體的格式及實施期程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義。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中央政府的某個二級機關需要彙整該機關所屬的三級以下機關的檔案目錄,然後一起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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