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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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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應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並每半年依下列規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中央一、二級機關,均由各該機關送交。 二、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均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 三、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均由各該機關送交。 四、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均層報由直轄市政府彙整送交。 五、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其他各地方機關,均層報由縣(市)政府彙整送交。
  2. 2.前項檔案目錄之送交,於機密檔案目錄,不適用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中央一級機關如下: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 三、立法院。 四、司法院。 五、考試院。 六、監察院。 七、國家安全會議。
  4. 4.第一項檔案目錄之編製及送交,應以電子方式為之;其格式及實施期程,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0條規定,各機關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每半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具體規定如下: 1. 各中央一、二級機關應自行送交檔案目錄。 2. 中央三級以下機關,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後送交。 3.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自行送交檔案目錄。 4.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由直轄市政府彙整後送交。 5. 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其他各地方機關,由縣(市)政府彙整後送交。 此外,機密檔案目錄不適用於送交規定。中央一級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 檔案目錄的編製及送交應以電子方式進行,具體的格式及實施期程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義。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中央政府的某個二級機關需要彙整該機關所屬的三級以下機關的檔案目錄,然後一起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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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應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