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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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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彙整之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應每半年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布: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刊載於政府出版品。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或複製。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1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依本法第8條第3項所彙整的國家檔案目錄和機關檔案目錄每半年進行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有四種:1.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2.刊載於政府出版品;3.提供公開閱覽、抄錄或複製;4.其他能夠讓公眾得知的方式。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檔案目錄的透明度,讓公眾能夠方便地查閱有關的檔案資訊。這樣的公布方式可以提供不同途徑讓公眾可以獲取檔案目錄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相關的檔案資源。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檔案管理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2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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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彙整之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應每半年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