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2條,各機關對於在檔案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的檔案,應進行回溯編目建檔工作。對於應永久保存的檔案,機關應在檔案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完成編目建檔;對於應定期保存的檔案,機關應在檔案法施行後的七年內完成編目建檔工作。 參考資料:檔案法施行細則 (https://www.pacmcw.moj.gov.tw/4120/4123/49861/1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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