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规定,各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应办理檔案保存价值鉴定:一、订(修)定檔案保存年限区分表时认为有必要。二、办理檔案移转时。三、办理檔案销毁时认为有必要。四、檔案因年代久远而难以判定其保存年限时。五、檔案因保存技术变更而有重新检讨保存年限的必要时。六、其他经檔案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檔案中央主管机关对其管理的国家檔案,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存价值鉴定。具体檔案保存价值鉴定规范由檔案中央主管机关制定。 根据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各機關檔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其中,第二項提到的"辦理檔案移轉",可以理解为檔案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关时的程序。此外,第三項提到的"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指的是根据檔案的性质和价值,经过程序决定销毁檔案的情况。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的具体规范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参考资料: 1. 檔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Source: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45) 2. 檔案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Source: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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