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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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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家檔案之管理及應用,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國家檔案的管理與應用委託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來辦理。這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將檔案管理與應用的工作交由其他機關或團體來執行。這樣的委託可以有效分擔工作負擔,並確保檔案的適切管理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委託的機關或團體應該具備相關的能力和資源,以確保檔案管理的有效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15BFE5841396B751/95ef5717-1484-414f-8012-c50360631de0)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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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家檔案之管理及應用,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