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家檔案之管理及應用,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國家檔案的管理與應用委託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來辦理。這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將檔案管理與應用的工作交由其他機關或團體來執行。這樣的委託可以有效分擔工作負擔,並確保檔案的適切管理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委託的機關或團體應該具備相關的能力和資源,以確保檔案管理的有效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15BFE5841396B751/95ef5717-1484-414f-8012-c50360631d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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