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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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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
  2. 2.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其永久保存的檔案應該移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而定期保存的檔案則需要報請該機構的主管機關處理。此外,在管理和應用定期保存檔案的事項上,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可以在必要時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處理。具體的實例需要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資料,以瞭解在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如何移交檔案和處理定期保存檔案的具體程序。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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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