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其永久保存的檔案應該移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而定期保存的檔案則需要報請該機構的主管機關處理。此外,在管理和應用定期保存檔案的事項上,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可以在必要時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處理。具體的實例需要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資料,以瞭解在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時,如何移交檔案和處理定期保存檔案的具體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