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規定了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的情況下,其改制前的檔案應該移交給該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同時,該上級主管機關在管理和應用這些檔案時,必要時可以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來處理。這條規定可以確保檔案的適當管理和利用。具體範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檔案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6條,該條規定了檔案管理部門可以委任其他機關或團體來進行檔案工作,以確保公共機構檔案的適當管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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