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併同解像率測試卡,於微縮片之開端及末端攝入之。
- 2.前項置於開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始文件製作單位。 二、原始文件檔號及案名。 三、原始文件排列次序之起迄號碼。 四、原始文件拍攝後處理情形。 五、微縮母片之保管單位、管理人員姓名及填寫日期。
- 3.第一項置於末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始文件製作單位。 二、原始文件保管單位。 三、微縮片編號、起迄序號及總數量。 四、微縮母片之型式、材質、縮小倍率及影像排列方式。 五、尚待承接拍攝之微縮片編號或承接本捲(片)之微縮片編號。 六、微縮作業單位、拍攝人姓名及拍攝完成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9條,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和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並在微縮片的開端和末端攝入解像率測試卡。開端的說明書應詳細記載原始文件製作單位,原始文件的檔號和案名,原始文件排列次序的起迄號碼,以及微縮母片的保管單位、管理人員姓名和填寫日期。末端的說明書則應記載原始文件製作單位、保管單位,微縮片的編號、起迄序號和總數量,微縮母片的型式、材質、縮小倍率和影像排列方式,以及尚待拍攝的微縮片編號或已承接的微縮片編號,並列出微縮作業單位、拍攝人姓名和拍攝完成日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