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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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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機關檔案的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根據這條法規,各機關必須依法保存其產生的檔案,並根據機關檔案紀錄保存辦法的指引進行保存。機關檔案的保存期限根據不同的類型和性質而有所不同,具體的保存期限由機關自行確定,但一般情況下不得少於五年。此外,機關在銷毀檔案之前,應當依法程序確認是否可以銷毀,並照具體程序進行。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機關檔案的保存和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保護公眾的權益和資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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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