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8條規定,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永久保存,且需與核准銷毀文件一同保存。機關應根據相關法規和文件,對不再需要保留的檔案進行核准銷毀,並保留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據。這標誌著檔案已正確地按法規進行銷毀,並可在需要時提供已銷毀檔案的清單和相關信息。該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機關對檔案的銷毀遵守相關規定並保護檔案的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