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7條的規定,已銷毀的檔案應在檔案銷毀目錄和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中註記核准銷毀的文號和銷毀的日期。如果這些檔案是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的紀錄,還應註明其編號。但如果整個卷宗都已銷毀,則可以免註記案卷目次表。 此外,如果前述已銷毀的檔案目錄已經送交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則應在完成相關註記後重新辦理目錄的送交程序。 關於法律資料,可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1.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由內政部檔案管理局制定,有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程序的相關規定。 2. 內政部檔案管理局官網: 可參考該網站中的相關法規解釋和操作指南,以及最新的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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