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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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