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5條,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無法修復的情況下,各機關可將該檔案的原因、已毀損檔案的檔號、案名、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進行銷毀。同樣地,如果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而滅失,各機關應該將滅失的原因、時間、地點、滅失檔案的範圍、數量等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樣的作法有助於確保檔案的資訊不會永久遺失,也提供了具體的方式供機關處理毀損或滅失的檔案。然而,對於如何進一步處理毀損或滅失的檔案,法條並未提供更多的詳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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