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機關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逕行銷毀檔案: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 在發生上述情形時,各機關需要將銷毀檔案的原因、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資訊被送至中央主管機關的目的是為了備查。 參考資料: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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