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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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