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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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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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了捐贈珍貴文書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捐贈人可以以書面或言詞形式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捐贈意願。如果捐贈人以言詞形式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其內容記錄下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珍貴文書的捐贈行為,並確保相關信息得以有效保存。 根據國家檔案局發布的《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修訂)》,第4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的方式。如果捐贈者以書面形式進行捐贈,則應該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捐贈者以言詞形式表示捐贈意願,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其內容轉換成書面紀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眾捐贈珍貴文書,提高檔案保存的質量和數量。 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4條,捐贈者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捐贈。如果是以口頭方式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將其內容做成紀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以便更好地保存這些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的方式。捐贈者可以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捐贈意願。如果使用言詞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記錄下來。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以便能夠保留這些文化資產的價值。 根據最新修訂的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了捐贈珍貴文書的方式。捐贈者可以使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捐贈意願。如果使用口頭表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記錄下相關內容。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從而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和研究。根據該辦法實施時,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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